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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伟与郭义、郭成纪、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于伟,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郭义,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郭成纪,男,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兰英,女,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伟与被执行人郭义、郭成纪、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