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韦礼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韦礼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1455号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900918706D。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卫革,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韦礼群,女,1965年1月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宜州市庆远镇县。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韦礼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