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严祥与胡祥平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祥,胡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严祥,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胡祥平,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胡祥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祥平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严祥货款本金25.3万元及利息3万元,但被执行人胡祥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胡祥平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胡祥平有已设定抵押住房一套不宜强制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5.3万元及利息3万元,尚欠本金25.3万元及利息3万元。申请执行人严祥对此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判���周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