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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与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良彬,曹小进,余斐斐,刘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公桥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承良彬,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一审被告:曹小进,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一审被告:余斐斐,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审被告:刘梅,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承良彬、曹小进、余斐斐、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81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21项规定,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关规定,鉴于案涉抵押船舶航行区域为长江干线及支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案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依法应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主合同虽为借款合同,但抵押物系船舶,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实为船舶抵押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承良彬、曹小进的所在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811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 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