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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龚爱萍与黄网友、黄网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爱萍,黄网友,黄网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民初2196号原告:龚爱萍,女,197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黄网友,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黄网海,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龚爱萍与被告黄网友、黄网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爱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70000元、支付利息15600元及逾期利息(从欠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之父龚志祥生前为两被告做工程,两被告欠龚志祥工程款180000元,龚志祥于2014年12月11日因故去世。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索所欠工程款,两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与原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所欠180000元分别于2015年还款30000元、2016年至2020年每年还款30000元,如逾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元/天。还款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之父龚志祥生前为两被告做工程,两被告欠龚志祥工程款180000元,龚志祥于2014年12月11日因故去世,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索工程款,两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所欠180000元分别于2015年8月1日、12月1日各还款15000元,2016年至2020年每年还款30000元,分别于每年4月1日、8月1日、12月1日各还款10000元,如逾期两被告自愿支付原告违约金100元/天。届期,两被告未能偿还欠款,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给付2015年的30000元,2016年的30000元,2017年4月1日的10000元,合计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关于本案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原告按照年利率24%要求两被告给付利息,计算利率的期间为款项到期日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7日。其中2015年8月1日应付的15000元计算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为6000元,2015年12月1日应付的15000元计算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为4800元,2016年4月1日应付的10000元计算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为2400元,2016年8月1日应付的10000元计算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为1600元,2016年12月1日应付的10000元计算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为800元,以上利息合计15600元。另查明:龚志祥与李齐女是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龚爱萍,龚志祥的父母均已过世,李齐女对龚爱萍与两被告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没有异议,并自愿将其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龚爱萍所有。本院认为,原告之父龚志祥生前为两被告做工程,两被告欠龚志祥工程款180000元,因龚志祥于2014年12月11日去世,原、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还款协议。原告系龚志祥之女,其对龚志祥所享有的债权依法享有继承权,龚志祥之妻李齐女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没有异议,并自愿将其本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所有,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两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应承担每日1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年利率24%向两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对其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网友、黄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龚爱萍欠款70000元及利息15600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依法减半收取97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