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建山与信振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山,信振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611号原告:张建山,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虎,枣强县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振江,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山与被告信振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信振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山撤回对被告信振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山负担。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