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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9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起诉人陈京民与被告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334号起诉人陈京民,男,1951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起诉人陈京民以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和物业)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陈京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青和物业根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条款拆除江南青年城×××室(以下简称×××室)业主违规安装的防盗网;2、在被告青和物业未完成上述行为前暂缓收取其的物业管理费。事实与理由:×××室业主违规安装防盗网,对其的住所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青和物业作为其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者,根据青和物业与其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江南青年城物业服务合同》及附属的《江南青年城住户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规定,青和物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而青和物业对×××室违规装修的放任,严重损害了其的利害。关于起诉人陈京民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室业主虽与起诉人陈京民均系《江南青年城物业服务合同》及《江南青年城室内头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但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陈京民与×××室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陈京民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关于起诉人陈京民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经查,2017年3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青和物业诉陈京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苏0115民初4646号]一案,审理中,陈京民辩称以其已向青和物业反映了×××室业主违规安装防盗窗、而青和物业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为由应不予缴纳物业费。本院审理后认为,陈京民向青和物业反映一楼安装防盗窗不符合安全规范后,青和物业除派人查看外,未提供证据证实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也未告知陈京民处理过程和结果,具有一定瑕疵,应予改正,但该瑕疵尚未构成严重瑕疵,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因此判决陈京民向青和物业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陈京民要求缓交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京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才平审 判 员  林 莉审 判 员  魏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曹明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