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8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先强与陶俐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强,陶俐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18665号原告:张先强,男,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蓉华(原告妻子),女,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陶俐兴,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先强与被告陶俐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蓉华、被告陶俐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先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房内违规改建的卫生间(包括淋浴设备、水斗、马桶等),并恢复原状,排除妨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租公有房屋的居住部分与被告房屋仅一墙之隔,该房屋建于20世纪三十年代,结构陈旧,而被告却在房屋内违规将卧室改建成包含淋浴设备在内的卫生间,造成共用墙体渗水以及噪音污染。2014年,原告发现房屋共用墙体大面积发霉脱落,后经物业修复。但2015年原告再次发现房屋墙壁脱落,且橱柜及其内置衣物出现发霉现象。据此,原告曾向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上述情况,并与被告进行调解,均未果。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切身利益,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被告陶俐兴辩称,原、被告房屋共用隔墙渗水系由于房屋本身年久失修,且底层房屋潮湿,原告房内又通风不畅,房内空气冷热交换就容易造成墙壁涂料脱落和霉变现象。被告在其房屋内增加卫生设施系为了解决生活必须问题,减少公用卫生设施使用。被告在十多年前改造系争卫生间时,并未改变房屋使用属性和任何结构,且周边居民均未提出反对意见。2014年6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系争隔墙渗水后,被告已经出资人民币400元对该墙体进行维修。2016年,原告再次反映渗水问题后,被告将房内的水管全部改成明管,并未发现水管和墙面有渗水现象。综上,被告在自己住房内搭建卫生间之行为既没有改变房屋结构、威胁住房安全,又没有占用公共场所,妨碍他人居住权利,故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型图、原告房屋内墙体照片、整改通知书、被告房屋内照片以及被告房屋2017年1月份的水费单据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市黄河路XXX弄XXX-XXX号房屋系始建于1932年的新里建筑,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原告张先强系本市黄河路XXX弄XXX号底层西间、东后间和东前间房屋的承租人。被告陶俐兴系本市黄河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厢、中厢阁和中厢房屋的承租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共用一面隔墙(该隔墙系原告西间房屋的西面墙和被告前厢房屋内的东面墙)。2016年7月6日,上海广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载明:黄河路XXX弄XXX号底前厢、底中厢阁、底中厢室陶俐兴(业主/使用人:)经查,你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一)在底层前厢房中搭建淋浴设备、并进行改造成卫生间。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立即以予整改。经现场勘查,原告承租的底层西间房屋西面墙体(即系争隔墙)表面存有大面积霉斑、水渍以及墙皮剥落现象。被告在其承租的底层前厢房东面搭建了一个淋浴间,并在旁边配备了马桶、水斗等卫浴设备。为防止渗漏,被告在其淋浴间墙面上安装了防护板。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市黄河路XXX弄XXX-XXX号房屋为始建于1932年的老式公房,建造年代久远且已明显老化陈旧,故系争墙体质量以及防水效果相对较差。而被告在其承租房底层前厢房内搭建淋浴设备、并将之改造成卫生间,改变了部分房屋的使用功能,造成系争隔墙存在一定的渗漏隐患。现物业公司亦已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其整改,被告主张为解决生活必须问题而搭建卫生间,但满足生活需求应以不妨碍他人合法权利为限。现被告擅自搭建淋浴设备、并改造成卫生间的行为已给相邻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害,应予拆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本市黄河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厢房内的淋浴设备、马桶以及水斗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俐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在上海市黄河路XXX弄XXX号底层前厢房内安装的淋浴设备、马桶及水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俐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峻青人民陪审员 时 美人民陪审员 袁中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嘉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