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程智与林龙、郑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智,林龙,郑爱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529号原告:程智,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龙,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爱波,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程智为与被告林龙、郑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林龙、郑爱波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林龙、郑爱波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5日,被告林龙、郑爱波共同向原告程智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龙、郑爱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程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林龙、郑爱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人民陪审员 陈香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PAGE???PAGE?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