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抚养费5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学银行内存款5600元(含执行费50元,已交至本院财务),此笔款项已给付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