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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素红、李代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素红,李代良,游明荣,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素红,女,汉族,1959年9月15出生,住址:海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猛,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代良,男,汉族,1948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武胜县,系李玉梅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明荣,女,汉族,1948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武胜县,系李玉梅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2004年8月7日出生,住址:海丰县,系李玉梅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芬,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址:海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亮,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素红因与被上诉人李代良、游明荣、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马素红预交案件受理费78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仕泽审判员  彭晓春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清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