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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强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253号原告:徐强,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王莫峰,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94年12月1日生,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强负担。审判员 王 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