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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闫秀荣与刘代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荣,刘代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73号原告闫秀荣,女,193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付建秀,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代华,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秀荣与被告刘代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秀荣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代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