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闫秀荣与刘代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荣,刘代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73号原告闫秀荣,女,193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付建秀,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代华,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秀荣与被告刘代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秀荣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代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