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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辛小振、宋琴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辛小振,宋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施方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辛小振,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宋琴琴,女,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字(2014)第050709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辛小振、宋琴琴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辛小振、宋琴琴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亚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孙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