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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严五娣与被告朱家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五娣,朱家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317号原告:严五娣,1953年5月13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亮,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家祥,1973年4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负责人:朱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五娣诉被告朱家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五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五娣撤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严五娣负担。审 判 员 胡正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成龙书 记 员 夏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