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翠英与李红梅、刘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翠英,李红梅,刘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英,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娄烦喜登服装贸易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娄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军,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梅,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华城美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华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为民,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娄烦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住太原市。上诉人王翠英与被上诉人李红梅、刘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翠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翠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翠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王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广金审判员 焦跃峰审判员 雷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