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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珊珊、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珊珊,林波,杨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珊珊,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波,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刚,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上诉人朱珊珊因与被上诉人林波、杨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珊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珊珊不承担返还被林波货款义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林波、杨建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林波与杨建刚通过微信方式订立的苹果充值卡交易活动系其二人之间的合同,朱珊珊既未参与亦不知情,更未获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与朱珊珊并无关系,该买卖行为系杨建刚个人行为。二、杨建刚并未将买卖合同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依法应当为个人债务。朱珊珊与杨建刚虽系夫妻关系,但二人均有工作,收入所得也为个人掌握。杨建刚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从事苹果充值卡交易活动,其使用朱珊珊银行卡接收货款,只是钱款流通的途径,朱珊珊并未使用该款项。且杨建刚在该买卖充值卡活动中被他人所骗导致无法返还林波货款,杨建刚已向警方报案,该交易并未产生收益,更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均归于杨建刚个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林波辩称,林波与杨建刚之间的款项往来通过朱珊珊的账户,且朱珊珊与杨建刚是夫妻关系,因此朱珊珊对本案诉争款项应是知情的。综上,请求驳回朱珊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杨建刚未作答辩。林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杨建刚、朱珊珊返还欠款5716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林波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杨建刚。经了解,杨建刚、朱珊珊夫妻有出售苹果itunes充值卡。该充值卡每日行情随市场需求波动,双方交易包括商定单价、发货都是通过微信完成,先付款后发货,货以EXCEL文本形式发送,正常在付款后六、七小时内会到货。之后双方进行了几次充值卡交易,均已货款两清。2016年4月25日经双方商定100面值苹果itunes充值卡售价222元后,其向杨建刚、朱珊珊购买100面值充值卡7000张,并于当日向杨建刚指定的胡晓燕、朱珊珊账户转账汇款1554000元。2016年4月26日6时38分杨建刚通过微信向林波发送苹果itunes充值卡100面值1200张、50面值6000张,折合100面值充值卡共计4200张。2016年4月26日经双方商定100面值苹果itunes充值卡售价222.5元后,林波又向杨建刚、朱珊珊购买上述100面值充值卡1500张,并于当日向杨建刚指定的周新环账户转账汇款333750元。2016年4月28日5时47分杨建刚通过微信向林波发送苹果itunes充值卡100面值1500张。上述交易杨建刚尚欠2800张100面值苹果itunes充值卡未交付。杨建刚认可结欠该2800张100面值充值卡计货款621600元,并已还款5万元。另,杨建刚与朱珊珊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林波与杨建刚通过微信平台就苹果itunes充值卡的买卖达成协议及交付标的,故双方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林波依约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但杨建刚却未完全依约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查明事实,杨建刚尚未交付的2800张100面值苹果itunes充值卡价值621600元,林波自认杨建刚已还款5万元。故林波作为守约方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并诉请杨建刚返还上述余下货款5716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林波诉请支付的利息即违约金,诉讼中其自愿放弃该请求,系对自身权利处分,予以照准。上述债务产生于杨建刚、朱珊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珊珊虽主张其对本案交易不知情,但未举证证明林波与杨建刚对该交易债务约定为杨建刚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其与杨建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林波知道该约定,故对林波关于讼争债务应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予以采信,其请求朱珊珊共同偿还上述债务,亦予支持。杨建刚、朱珊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逾期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杨建刚、朱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波货款571600元。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现有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波与杨建刚之间通过电子交易方式买卖苹果itunes充值卡并支付价款,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林波已依约向杨建刚支付货款,然杨建刚未能完全履行交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林波作为债权人要求杨建刚返还货款,于法有据。本案买卖关系发生在杨建刚与朱珊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部分款项汇入朱珊珊的银行账户,朱珊珊上诉主张买卖合同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朱珊珊未能证明林波与杨建刚明确约定本案讼争债务为杨建刚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其二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林波知道该约定,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令朱珊珊与杨建刚共同返还货款571600元,是合法正确的。朱珊珊主张其不应承担返还货款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朱珊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16元,由上诉人朱珊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智远审 判 员 谢 芬审 判 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易 艳书 记 员 施铃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