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920号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浩,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维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飞,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6月2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陈玲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