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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静绥与石河子天星电气有限公司、张志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静绥,石河子天星电气有限公司,张志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绥,男,1949年7月1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天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南子午路27小区36号。法定代表人:孙志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天星电气有限公司出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文,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杨静绥因与上诉人石河子天星电气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志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杨静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91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天星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8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蔡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代理审判员  林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