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郭姣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郭姣姣,腾壮,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223号。负责人吴维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姣姣,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腾壮,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安市。被执行人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名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2号楼1单元601户。组织机构代码证:77630184-7。负责人刘广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圣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A座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5396477-4。法定代表人刘广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姣姣、腾壮、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