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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华国与王崇德、青县龙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国,王崇德,青县龙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251号原告崔华国,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崇德,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县。被告青县龙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李窑道口南100米。负责人白义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东,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北环路南乾宁街东侧。负责人郑建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华国诉被告王崇德、青县龙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玲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