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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俊与渝中区古德茶餐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渝中区古德茶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577号原告:张俊,男,199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渝中区古德茶餐厅,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28号。经营者:马春店,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张俊诉被告渝中区古德茶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