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丙义与崔国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丙义,崔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92号申请执行人:姜丙义,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崔国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姜丙义诉崔国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姜丙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被告崔国江返给付原告姜丙义劳务费10000元,崔国江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崔国江将本案案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藏 松 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