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文良与鞠卫东、鞠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良,鞠卫东,鞠程,朱信群,江苏科信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良,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鞠卫东,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鞠程,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朱信群,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江苏科信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法定代表人: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文良与被执行人鞠卫东、鞠程、朱信群、江苏科信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鞠卫东、鞠程、朱信群、江苏科信重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