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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艺与龙海市帛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艺,龙海市帛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269号原告:刘艺,男,汉族,1993年1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龙海市帛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文苑村洪厝113号。法定代表人:林松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艺诉被告龙海市帛勒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刘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