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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东东与董文、唐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东,董文,唐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民初1887号原告:陈东东,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唐军生,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陈东东与被告董文、唐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文、唐军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东东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金865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1月16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8日,被告通过河北奥利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借原告款300000元,期限为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月息1.6%,分12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7日。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8期约定的本息,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86400元,后又还本金13500元,尚欠本金86500元,此后经催要,未再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董文、唐军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董文通过河北奥利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借原告款300000元,期限为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月息1.6%,分12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7日,逾期不还,按每逾期一天利率上浮100%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并应支付剩余本金1%的违约金。唐军生系董文的丈夫,为原告出具了与董文共同还款的声明,与董文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借款后,被告仅还了8期本息,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86400元,后又还本金13500元,偿还的本金为213500元,尚欠本金86500元及相应的利息。经催要,被告未再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文借原告款300000元及利息和还款方式、金额的约定,有借款合同和借据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被告董文在还部分款后经催要未再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唐军生为原告出具了与董文共同还款的声明,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5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但总额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总额),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董文、唐军生负连带责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