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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30号罪犯朱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8日作出(2003)甘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将罪犯朱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结合该犯原犯罪情节及最低服刑年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