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94号原告高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被告马鞍山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纪开发区隆昌北路。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被告赵某,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马鞍山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元予以扣留。原告以其所有的在××区的房屋(蒙房权证赤松村子第2014000860)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马鞍山徽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一年;二、将原告所有的的位××区的房屋(蒙房权证赤松村子第201400086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何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何茂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