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蒙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某、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某,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743号原告:蒙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城。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蒙阴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元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甲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