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明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娇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0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明娇,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住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刘明娇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1民初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明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上诉人系本住所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书并没有说明“资格确认”问题为什么不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认为,确认村民资格,就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指集体内部的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权利,其最重要、最集中的权利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分配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因此,确认村民资格的事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综上,刘明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昶审判员 龙小毛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