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悄与被执行人肖志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悄,肖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悄,女被执行人肖志琴,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悄与被执行人肖志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926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肖志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世悄以张鑫瑞名义存入平利县农村商业银行八仙分行存款30万元、正阳分理处存款20万元的存单两张,交纳申请费300元。因被执行人肖志琴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上述两笔存款及利息537381.65元扣划至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专户。并将537381.65元以张鑫瑞(申请执行人之子)名义存入平利农商银行城关分理处,存期一年,利息当年支取,本金续转存一年期,连续转存三年。上述存单于2017年6月13日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世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300元,被执行人肖志琴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代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