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贵小、刘翠娥、徐茂胜、张小琴、徐智伟、刘星、蒋飞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贵小,刘翠娥,徐茂胜,张小琴,徐智伟,刘星,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70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汉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被申请人:徐贵小,男,汉族,1955年5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翠娥,女,汉族,1958年6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徐茂胜,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小琴,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徐智伟,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星,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蒋飞,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贵小、刘翠娥、徐茂胜、张小琴、徐智伟、刘星、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