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何富忠、张鼎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6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太榆路***号。法定代表人;谈小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君,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太榆路101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富忠,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山西省平顺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鼎盛,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生,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旗,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生,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钦全,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住山西省襄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二路路北。法定代表人:谈小中,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曲支公司。住所地:河曲县文笔镇。法定代表人:周永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号瑞杰科技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任汉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富忠、张鼎盛、张志旗、张钦全、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鞍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曲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河曲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产保险山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9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沃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未对侵权人张钦全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便认定侵权人张钦全系沃源公司职工。张钦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明确显示为山西湾流重工有限公司0A管理系统,提交的工资明细中从2014年9月份后全部为山西湾流重工有限公司给其发放,足以证明张钦全不是沃源公司职工。针对上述问题,一审开庭时,沃源公司已明确提出了质证意见,但法院未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也未进行实质审查,且均未明确说明沃源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到底是因为系涉案车辆的受益人还是系侵权人的用人单位,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判决沃源公司与辽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判决书中所写,沃源公司只能认为因为辽鞍公司系车辆所有权人,沃源公司系受益人,便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沃源公司在一审中表明,该涉案车辆系辽鞍公司存放于沃源公司服务部,沃源公司系保管人,沃源公司、辽鞍公司均无任何过错,判决沃源公司与辽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何在?2、原判决忽略部分事实,未对有过错的人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本事故中所具有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均未对沃源公司提出的重点侵权人张鼎盛驾驶的涉案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进行调查。据另案当事人李彦、王和平、张进进等人庭审中表述,张鼎盛系跑线营运车辆,没有正规的营运执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当沃源公司提出乘客自身有过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侵权人张鼎盛具有严重过错,应当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赔偿比例这一问题时,何富忠、张志旗当庭均否定存在金钱交易关系,只表明系好意施惠。试问,就算系好意施惠关系,一辆面包车从保德到河曲长达几十公里的路,对车辆上载有的7名乘客均是好意施惠关系么?涉案面包车为何无缘无故载客7人?故沃源公司要求重新分配责任承担比例。沃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张钦全是否为沃源公司的职工;二是一二审判定承担责任比例是否妥当。以下结合当事人所举在案证据和法律依据分析判定。(一)关于张钦全是否为沃源公司职工的问题。沃源公司坚持否认张钦全系其职工,提出的理由是,张钦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明确显示为山西湾流重工有限公司0A管理系统,提交的工资明细中从2014年9月份后全部为山西湾流重工有限公司为其发放。一审时,张钦全辩称其系沃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正驾驶机动车履行公司职务,故本次事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并向法院提举了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0A管理系统中山西通讯录、费用管理记录、公司组织结构图;中国光大银行活期账户对账单;本人社保卡、社保登记证明及职工参保、缴费信息资料,证人史某、王某的证言,以及其与沃源车队长郭江龙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等系列证据。二审时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综合对比二者所举证据证明力,沃源公司的主张并不具有证据优势,故一二审判定由沃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沃源公司坚持认为,张鼎盛驾驶的涉案车辆没有正规营运执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何富忠乘坐该车发生事故,二人均有过错,故应当减轻沃源公司的赔偿责任。办理营运执照,接受国家车辆营运管理,系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相比,是另一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沃源公司主张张鼎盛驾驶的涉案车辆系”黑车”,何富忠乘坐该车发生事故,张鼎盛、何富忠均有过错,亦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一二审基于交警部门鉴定意见相撞两车负同等责任,认定沃源公司这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综上,沃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丽娟审判员 耿转成审判员 彭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