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靖边县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靖边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初59号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I都会2号楼1单元1527室。法定代表人:乔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平,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靖边县统万路。法定代表人:贺湘如,系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君,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利,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统万路,系靖边县城投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靖边县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涉诉法院。审理期间,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144000元,由原告陕西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炯审 判 员 白成钰人民陪审员 纪风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