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茂如与李翠华、杨李等申请人参保护令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茂如,李翠华,杨李,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保令1号申请人:杨茂如,男,193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李翠华,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杨李,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李琴,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杨茂如与被申请人李翠华、杨李、李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茂如称,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杨茂如诉被申请人李翠华、杨李、李琴虐待罪一案,但家庭暴力仍然存在: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应有财产侵占、藏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辱骂、骚扰,并指使他人试图对申请人辱骂和殴打;被申请人锁门,不让申请人回家。现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1.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对申请人辱骂、威胁、驱赶和迫害;2.采取措施终止申请人继续流浪、无家可归的局面;3.禁止被申请人指使他人对申请人和证明人辱骂和报复;4.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茂如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茂如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