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秋生、廖梅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生,廖梅芳,开化县新鸿达装饰材料厂,郭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胡秋生,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廖梅芳,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开化县新鸿达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溪东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咏丽。被执行人:郭咏丽,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秋生、廖梅芳与开化县新鸿达装饰材料厂、郭咏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开化县新鸿达装饰材料厂经营者郭咏丽为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赔偿金47415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