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23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张某发,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发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发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张某发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