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东伟与王小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伟,王小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50号原告李东伟,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王小冰,男,1979年2月28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伟与被告王小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