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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绵竹市群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群联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群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兴群,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晓波。绵竹市群联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7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