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支行、孙宗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支行,孙宗超,李孟兰,顾建,刘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孙宗超,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孟兰,女,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开发区。被执行人:顾建,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淑梅,女,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2)福民高初字第8民事调解书,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宗超、李孟兰、顾建、刘淑梅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