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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某文、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文,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文,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文、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文、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文、陈某为夫妻关系。被告人林某文、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12月初起至2017年1月23日在林某文经营的吴川市塘缀镇某某售票处一楼开设一个以“三公”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吸引不特定的人参与赌博,提供扑克等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共人民币7000多元。2017年1月23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文、陈某及参赌人员李某2、谭某、林某、龙某等人,并查获林某文赌资人民币1010元、陈某赌资人民币417元及赌具木制麻将台1张、胶凳6张、扑克牌52张。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文曾因赌博于2007年被吴川市公安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文、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4、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5、证某、谭某、林某、龙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林某文、陈某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9、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文、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文曾因赌博被吴川市公安局查获,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文、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林某文、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文、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两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林某文、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查获被告人林某文的赌资人民币1010元、被告人陈某的赌资人民币41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查获的赌具木制麻将台1张、胶凳6张、扑克牌52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大清审 判 员  钟小燕人民陪审员  蔡木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