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向新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新,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88号原告:张向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户主:杨杰)。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向新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向新负担。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