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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刘某某、韩城市鑫欣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刘某某,韩城市鑫欣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332号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江涛,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7年4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韩城市鑫欣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赵村。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刘某某、韩城市鑫欣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