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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廖翠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廖翠华,陆锡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9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庞雪梅。被执行人廖翠华被执行人陆锡善被执行人韦雪莲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申请廖翠华、陆锡善、韦雪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廖翠华、陆锡善、韦雪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