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土堆与王照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土堆,王照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851号原告:王土堆,男,193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王照军,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王土堆与被告王照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院在直接送达无果的情况下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本院在立案后在直接送达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在立案时亦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原告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通过邮寄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虽原告没有签收,文书被退回,但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土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土堆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