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丁玉丽诉前财产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玉丽,杜凤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479号申请人:丁玉丽,女,2000年8月,汉族,郯城县人。法定代理人:丁希科,男,1962年2月,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杜凤伟,男,1969年12月,汉族,郯城县人。申请人丁玉丽与被申请人杜凤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479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杜凤伟驾驶的鲁QV671K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杜凤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凤伟驾驶的鲁QV671K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庆祝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冯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