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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巨鹏坤、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巨鹏坤,李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839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593-9。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霍佳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巨鹏坤,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被告:李晓明,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郭巨鹏坤、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巨鹏坤、李晓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巨鹏坤、李晓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为1188元,由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巧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天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