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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亿顺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亿顺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90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洲,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亿顺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慧。被申请人: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35号110。法定代表人:刘健。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亿顺腾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70601.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身资信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津市亿顺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70601.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