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岚与张彤、谷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岚,张彤,谷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3849号原告:张岚,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御之岚(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彤,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谷树文,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富奥电装(空调)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基本情况同上。原告张岚与被告张彤、被告谷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岚,被告张彤及被告谷树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1950元(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共计31950元,并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015年7月,被告张彤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购置汽车,后被告陆续偿还借款,至2016年2月份,被告张彤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欠款金额为6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后被告又偿还原告30000元,现尚欠30000元未还,故起诉至法院。张彤辩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但是认可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承认借款事实及金额,也同意还款。谷树文辩称,答辩意见同张彤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7月,被告张彤向原告共借款100000元。后被告张彤陆续还款。至2016年2月1日,被告张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从张岚处借现金60000元,定于2016年3月31日前全额归还。2016年2月1日至今,被告张彤又偿还30000元,现尚欠原告3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张彤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张彤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张彤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照准。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借原告款项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并用于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彤、谷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岚借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29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