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春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春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434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沽赛上街化工西街38号。法定代表人:吴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翟春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春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欣 来自: